個人資訊蒐集聲明(2021年5月)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以下資訊是就個別人士不時與紐約梅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子公司及關係公司(以下簡稱「紐約梅隆投顧」)進行業務往來及向其提供資料或資訊所提供。請注意,本聲明取代任何先前可能已向有關個別人士提供且性質類似的通告或聲明。紐約梅隆投顧致力根據個資法的規定備存個人資料,並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有關個人資料穩妥保留,免受未經授權的存取、遺失、揭露及銷毀。
在本聲明中,「紐約梅隆集團」(BNY Mellon Group) 是用作提述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紐約梅隆銀行公司)整體或其不同的子公司及關係公司的通用詞語。紐約梅隆投顧及任何其他本聲明提及的紐約梅隆(BNY Mellon)所屬公司均由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最終擁有。
1. 資料蒐集
a)客戶及不同的其他個別人士(「資料當事人」)均必須不時向紐約梅隆投顧提供有關不同事項的資料,如開立或維持帳戶,或提供服務予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等。
b)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導致紐約梅隆投顧不能開立或維持帳戶或提供任何服務。
c)在紐約梅隆投顧維持與資料當事人的關係的正常過程中,亦會出現從資料當事人蒐集資料的情況,例如當資料當事人開立帳戶、填寫支票、轉移資金、執行交易、出席研討會/活動或資料當事人與紐約梅隆投顧進行的一般口頭或書面溝通等。紐約梅隆投顧亦可能不時就第2(a)及(n)條所述的目的對從資料當事人所蒐集的資料進行獨立檢查或核實。
2. 利用資料的目的
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被利用的目的,將會視資料當事人與紐約梅隆投顧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該等目的可能包括下列任何或全部各項︰
a)處理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帳戶申請及/或所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以及進行背景調查、篩查及持續監控,作為下文第2(i)、(j)及(k)條所述紐約梅隆投顧的義務的一部分﹔
b)使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能確保向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的日常運作,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資產管理、交易及顧問服務,以及投資於集合投資計劃等﹔
c)研究、設計及推出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以供資料當事人所用﹔
d)評估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供資料當事人進行的交易的適合程度或適當程度﹔
e)向資料當事人推廣及推銷服務及產品(進一步詳情見下文第4節(在直接行銷中利用資料))﹔
f)提供資料當事人要求/同意參與的提示、通訊及投資資料﹔
g)設計及舉辦金融、投資研討會/活動/論壇﹔
h)為搜集/分類客戶資料、統計分析、改善及進一步提供紐約梅隆投顧的服務而設計及進行調查/問卷﹔
i)符合在台灣或其他地方不時適用於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下的揭露及法令遵循規定﹔
j)遵循適用於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蒐集、揭露、儲存及利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或預期根據下列各項須遵循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i)任何現存及在未來約束或適用於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在台灣內外的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法律或監管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反洗錢及反資恐、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任何相關集團政策的法律或監管規定﹔
ii)現存及/或未來在台灣內外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機構或行業團體或協會給予或發出的任何準則或指引﹔
iii) 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因其就當地或外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的司法管轄權,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協會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承擔或向其實施與相關的當地或外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協會訂立的任何現在或未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k)根據任何在全集團範圍遵循制裁或防止或偵查洗錢、資助恐怖分子或其他不合法活動的計劃,遵循任何在紐約梅隆集團內分享資料及資訊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利用資料及資訊的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l)任何有關管理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資料當事人參與其中的產品或服務的用途﹔
m)使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股份的潛在買主、受讓人或承讓人能夠評估擬為購入或重組對象的交易﹔
n) 任何直接與上述各項相關或上述各項附帶的目的,包括尋求專業意見
3. 資料提供之對象
紐約梅隆投顧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或其代表的資料將會保密,但紐約梅隆投顧可就上文第2節(利用資料的目的)載列的任何目的向下列台灣內外的各方提供該等資料︰
a)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代理人、會計師、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執法機構、資訊供應商、交易資料儲存庫(包括相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交易所、存管處、結算所或任何政府、稅務或其他監管團體或機構或任何其他我們認為就上文概述的任何目的而言為必須的其他人士﹔
b)紐約梅隆投顧根據有關監管規定及適用資料保護法例向其委外服務的任何人士﹔
c)對紐約梅隆投顧具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已承諾把該等資料保密的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
d)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根據任何約束或適用於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法律規定下有義務或按其他規定向其作出揭露的任何人士,或根據及就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我們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預期遵循的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或行業團體或協會所給予或發出的準則或指引向其作出任何揭露的任何人士,或根據紐約梅隆投顧或任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與地方或外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或行業團體或協會訂立的任何現有及/或未來合約或其他承諾而向其作出任何揭露的任何人士﹔
e)紐約梅隆投顧或其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的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或受讓人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
f)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包括過戶處、轉讓代理人、保管人、行政服務代理人、股份經銷商、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及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提供的各項產品的稽核師﹔
g)向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就其業務營運提供行政、研究、設計、發行、電信、印刷、秘書及辦公室服務、郵遞、電腦、付款、證券結算及交割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h)紐約梅隆投顧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的仲介人,包括第三方金融機構(如銀行、獨立財務顧問、保險公司等)、第三方產品發行人、可能應付或處理與資料當事人之間的來往款項的往來銀行等﹔
i)下列公司︰
i)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
ii)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品牌合作及特殊待遇計劃供應商﹔
iv)我們的品牌合作夥伴﹔
v)慈善或非營利機構﹔及
vi)紐約梅隆或任何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就本節(g)分段載列的目的聘用的外來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印刷社、郵遞社、電信公司、公關公司、廣告社、電話行銷公司、資料處理公司、倉儲公司、電話服務中心、市場研究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等)。
該等資訊可能轉移至台灣以外的地方。
4. 在直接效行銷中利用資料
紐約梅隆投顧擬將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作直效行銷用途,而紐約梅隆投顧須就該用途徵求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就此,請注意:
a)紐約梅隆投顧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資料(包括居住地址、通信地址、永久地址(如適用)、聯絡/行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產品及服務組合資訊、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客戶群體資料,可能被紐約梅隆投顧不時用於直效行銷﹔
b)下列服務、產品及主題類別可能會在直接行銷中推銷︰
i)金融、投資、財富管理、證券、退休、保險與相關服務及產品﹔及
ii)金融及投資研討會/活動/論壇的邀請。
c)上述的服務、產品及主題可能由紐約梅隆投顧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在捐獻及捐助的情況下)招攬︰
i)紐約梅隆集團所屬公司﹔
ii)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品牌合作或特殊待遇計劃供應商﹔
iv)我們的品牌合作夥伴﹔及
v)慈善或非營利機構﹔
d)除推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外,紐約梅隆投顧亦擬向本節(c)分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提供本節(a)分段所述的資料,以供該等人士用作推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主題。
若資料當事人同意紐約梅隆投顧利用其資料作第4節(在直接行銷中利用資料)載列有關直接行銷的目的,資料當事人便須表明其同意,並提供以下資訊︰
資料當事人﹙如下所述﹚就直效行銷同意建議利用其個人資料作第4節(在直效行銷中利用資料)載列有關直接行銷的目的。
姓名︰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同意日期︰
資料當事人須把本聲明寄回紐約梅隆投顧,地址為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號11樓。
若資料當事人先前已同意紐約梅隆投顧利用其資料作直接行銷用途,但其現在有意撤回該項同意,請亦聯絡紐約梅隆投顧,地址為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號11樓,本公司將在這方面協助資料當事人。
5. 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按照及根據個資法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均有權︰
i)確認紐約梅隆投顧是否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及/或具有利用該等資料的權利,並要求取得有關資料的複製本﹔
ii)要求紐約梅隆投顧補充或更正任何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紐約梅隆投顧有關資料的政策及常規,及紐約梅隆投顧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紐約梅隆投顧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v) 要求紐約梅隆投顧刪除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請注意,上述第(iv)及(v)點之要求可能導致紐約梅隆投顧無法繼續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任何服務。
b)根據個資法的條款,紐約梅隆投顧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的存取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c)要求存取資料或更正資料,或有關政策及常規的資訊以及持有的資料種類,則請參下聯絡資訊:
紐約梅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號11樓
傳真︰(886) 2728 6051
d)本通告的內容不會限制台端在個資法下的權利。